以下是中央選舉委員會印製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所有關於身心障礙朋友的相關規定我整理在下面,請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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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投票注意事項
七、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佩帶選舉委員會製發之證件。投票所除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及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之陪同家屬外,非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七)投票所除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及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之陪同家屬外,非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其他人員欲進入投票所時,應予以制止。
(二)照顧身心障礙及老弱:
1、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身心障礙者不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為限,凡有身體或心智功能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均適用上開法條規定。其所稱「不能自行圈投」,係指肢體功能不健全致不能自行圈投,心智障礙者如肢體功能健全,仍應自行圈投。「能表示意思」,以口頭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但有語言障礙而無法口頭意思表示者,得以其他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93 年1 月7 日中選一字第0933100006 號、93 年1 月20 日中選一字第0933100027 號函)
管理員會同監察員依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之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請求代為圈投時,應確實依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之明確意思,謹慎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第一項所稱「家屬」,不因家屬之年齡或有無選舉權而有所區別。至其「家屬」身分之認定,除投票所工作人員職務上所確知其事實外,應由該身心障礙人員舉證;或備具有關戶籍資料,或出具鄰、村、里長證明,均為所許,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本於職權,依事實認定之。(75 年7 月29 日中選法字第16630 號函)
2、身心障礙及老弱之人行動困難,應予照顧扶助,如必須引至圈票處,於到達時立即退回原位置工作,俟其圈票完畢,招請時,再前進扶引至投票處投票。
(三)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請求協助或代為圈投時,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二) 協助禁止選舉人及其陪同家屬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及協助禁止非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或不屬於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之陪同家屬,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者,進入投票所。
捌、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或投票權人投票注意事項
一、身心障礙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本尊重、寬容之精神,以真誠和藹之態度,主動予以適當協助,以方便其行使選舉權或投票權。如為乘坐輪椅選舉人或投票權人,遇有上下坡道,或過臺階、門檻時,工作人員應主動予以協助通行。並洽商其他在場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禮讓其優先投票。
二、投票所應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投票。
三、投票所工作人員與視障選舉人或投票權人交談時,應以一般音量與音調表達,如須引導視障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行走時,應適度引導或扶持其順利完成投票。
四、投票所應備置盲胞投票輔助器,輔助盲胞選舉人或投票權人
自行圈投:
(一) 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於盲胞選舉人或投票權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應向該盲胞說明投票所備有投票輔助器,並說明其使用方法,輔助盲胞自行圈蓋選舉票或公投票。
(二) 盲胞如需使用投票輔助器時,應由盲胞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協助盲胞將選舉票或公投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對齊輔助器上之黑線方格。
(三) 圈蓋選舉票方式係將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由盲胞觸摸輔助器上之候選人號次之點字與號次上方挖空之圈選欄方格,對準方格內之選舉票圈選欄蓋圈選戳記。盲胞如未受點字教育者,仍可自右而左摸數輔助器上挖空之圈選方格順序,找出所屬意之候選人之圈選欄位置,圈蓋圈選戳記。
(四) 圈蓋公投票方式係將公投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由盲胞觸摸輔助器上同意欄、不同意欄之符號(同意欄符號為○,不同意欄符號為)上方挖空之圈選欄方格,對準方格內之公投票圈選欄蓋圈選戳記。二種以上公民投票同時辦理時,依全國性、地方性及案號順序,依序將一張公投票夾入輔助器、圈蓋圈選戳記、抽出該公投票後,再將另一張公投票夾入輔助器、圈蓋圈選戳記、抽出公投票。協助盲胞將公投票夾入輔助器人員,並應確實告知盲胞所夾入之公投票種類與編號。
(五) 選舉票或公投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應由盲胞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導引盲胞至圈票處,指引圈票處圈選工具與印泥擺放位置,並提醒避免雙手沾到印泥污染選舉票或公投票後,陪同家屬或工作人員應退出圈票處,由盲胞自行圈蓋選舉票或公投票。
(六) 盲胞圈蓋選舉票或公投票完畢後,除盲胞要求協助外,應由盲胞自行將輔助器內之選舉票或公投票抽出折疊後,由其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引導,將選舉票或公投票投入投票匭,輔助器交還投票所工作人員。
(七) 投票所工作人員應隨時維持投票輔助器清潔,以免盲胞投票時沾污選舉票或公投票。
(八) 盲胞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盲胞之陪同家屬,依據盲胞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
五、投票輔助器於投開票完成後,應交回鄉(鎮、市、區)公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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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已編列預算,並已於今年 (96) 9 月 16 日 行文要求,投票處若非未於一樓或靠近入口處,需設置無障礙電梯或無障礙空間,並需設置至少一個空間較大的投票處,以供行動不便者投票,並設置盲胞投票輔助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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